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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玫君陳麗玲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

上訴人
益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峻華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廖怡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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