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陳智雲
- 即原告
- 張陳春蓮
- 即原告
- 陳春鳳
- 即原告
- 陳雪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茹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楊永升住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
- 即被告
- 李國雄
- 即被告
- 葉汶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在案,並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判決,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現仍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是聲請人即原告以上開刑事案件相關事實及證據,足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