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陳智雲
即原告
張陳春蓮
即原告
陳春鳳
即原告
陳雪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茹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楊永升住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
即被告
李國雄
即被告
葉汶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在案,並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判決,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現仍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是聲請人即原告以上開刑事案件相關事實及證據,足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