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一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二
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民事確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再審原告對上開命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