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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一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玫君程怡怡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二

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民事確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再審原告對上開命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微字第一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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