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2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訴字第1672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348,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