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枚君徐福晉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81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枚君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1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