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上訴人
-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重智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652,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9,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