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夏菁 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