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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67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267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己○○○
即繼承人
戊○○
即繼承人
丁○○
即繼承人
甲○○
即繼承人
丙○○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洪婷芸律師(安永法律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 (男、民國33年8 月2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林路1 段1 巷16號),於民國93年11月8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6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