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己○○○
- 即繼承人
- 戊○○
- 即繼承人
- 丁○○
- 即繼承人
- 甲○○
- 即繼承人
- 丙○○
-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 洪婷芸律師(安永法律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 (男、民國33年8 月2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林路1 段1 巷16號),於民國93年11月8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