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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942 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942 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6 年11月27日出生、國際路158 巷21弄5 號)於94年3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942 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