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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枚君程怡怡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枚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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