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3號履行土地租賃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650,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3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3號履行土地租賃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650,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