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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2號

上訴人
金正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鍈
被上訴人
甲○○

以上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99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

一、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5,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伍萬零伍佰元,尚不足壹仟壹佰捌拾捌(1,188 )元。

二、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壹拾陸萬零叁佰叁拾肆(4,160,3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叁仟肆佰貳拾肆(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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