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智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