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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戌○○
上訴人
辰○○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亥○○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庚○○○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丁○○○

      己○○

      寅○○○

      卯○○

      戊○○

      壬○○

      丑○○

      辛○○

      子○○

      癸○○

      午○○

      未○○

            1室

      申○○

      酉○○

      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2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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