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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12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林俊宏律師

      黃鈵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編號2096李昌潤」、「編號7872王精輝」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逾其則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①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或提付仲裁。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或仲裁庭。②保護機構依前項規定起訴或提付仲裁後,得由其他因同一證券或期貨事件受損害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或仲裁事項之聲明。③前二項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為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不實財務被害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經本院審閱結果,有如下應補正之處:

㈠「編號2096李昌潤」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誤為附為「吳貞宜」之同意書, 依法應補正李昌潤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過院。

㈡「編號7872王精輝」訴訟實施權同意書誤附為「林00」之同意書(因「林00」並未簽名,僅有印文,無從辨識蓋用印者者之名字),依法應補正王精輝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過院。

三、原告未補正上開所示訴訟實施權授人之同意書,則原告此部分之訴訟即不合法,爰裁定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四、另原告將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姓名記載錯誤部分,計有:㈠0594張琬婷、㈡3043楊峯吉、㈢4104陳束萍、㈣1089黃幸、㈤1278曾足卯、㈥1585陳柏、㈦1880林㛢、㈧5339楊碧 、㈨5560劉柏瑨、㈩6512何蕙如、6870李寶、7517陳蕙、7711王彩吟、魏弘恩等14人,亦應一併更正。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1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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