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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1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甲○○即台灣香檳火星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林淑華(女,火星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香檳火星塞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自93年7 月31日起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林淑華為台灣香檳火星塞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保管清冊及就任同意書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司字第284 號呈報清算人就任及94年度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絡結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林淑華為台灣香檳火星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1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