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942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942 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6 年11月27日出生、國際路158 巷21弄5 號)於94年3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942 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6 年11月27日出生、國際路158 巷21弄5 號)於94年3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