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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71號

抗告人
兆匯科技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補字第1271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