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71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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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補字第1271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