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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4年訴字第197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7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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