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丁○○
丙○○○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
319 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235,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