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9號上 訴 人 丁○○ 丙○○○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319 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235,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