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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號

返還無權佔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丁○○

       丙○○○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

319 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235,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佔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