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2號
- 上訴人
- 金正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鍈
- 被上訴人
- 甲○○
以上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99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
一、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5,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伍萬零伍佰元,尚不足壹仟壹佰捌拾捌(1,188 )元。
二、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壹拾陸萬零叁佰叁拾肆(4,160,3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叁仟肆佰貳拾肆(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