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12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朱兆銓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林俊宏律師
黃鈵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編號2096李昌潤」、「編號7872王精輝」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逾其則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①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或提付仲裁。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或仲裁庭。②保護機構依前項規定起訴或提付仲裁後,得由其他因同一證券或期貨事件受損害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或仲裁事項之聲明。③前二項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為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不實財務被害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經本院審閱結果,有如下應補正之處:
㈠「編號2096李昌潤」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誤為附為「吳貞宜」之同意書, 依法應補正李昌潤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過院。
㈡「編號7872王精輝」訴訟實施權同意書誤附為「林00」之同意書(因「林00」並未簽名,僅有印文,無從辨識蓋用印者者之名字),依法應補正王精輝之訴訟實施權授與同意書過院。
三、原告未補正上開所示訴訟實施權授人之同意書,則原告此部分之訴訟即不合法,爰裁定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四、另原告將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姓名記載錯誤部分,計有:㈠0594張琬婷、㈡3043楊峯吉、㈢4104陳束萍、㈣1089黃幸、㈤1278曾足卯、㈥1585陳柏、㈦1880林㛢、㈧5339楊碧 、㈨5560劉柏瑨、㈩6512何蕙如、6870李寶、7517陳蕙、7711王彩吟、魏弘恩等14人,亦應一併更正。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