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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枚君楊千儀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86號

聲請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枚君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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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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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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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甲○○    │五股鄉農會│94年1月15日 │50,000元  │647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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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6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