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22號
- 上訴人
- 臺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一)字第22號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叁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