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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6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訴人
甲○○(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丙○○(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丁○○(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己○○(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辛○○(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被?上訴人 乙○○

      戊○○

      庚○○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

零叁萬零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

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