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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8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48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27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8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