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744號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四十七年一月十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二○○巷四八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二四號判決宣告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茲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提有戶籍及除戶謄本、本院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二四號判決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