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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訴字第193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680 元(計算式:1,018.55平方公尺X1,600元/平方公尺=1,629,680 元),反訴部分為488,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25,705元,反訴部分為7,935 元,合計為33,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