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36號
- 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訴字第193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680 元(計算式:1,018.55平方公尺X1,600元/平方公尺=1,629,680 元),反訴部分為488,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25,705元,反訴部分為7,935 元,合計為33,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