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56號
- 上訴人
- 甲○○(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丙○○(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丁○○(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己○○(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辛○○(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被?上訴人 乙○○
戊○○
庚○○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
零叁萬零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
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