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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59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亞盟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亞盟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7 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9 日起至99年8 月9 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09%計算,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訂立借款契約1 紙及授信約定書3 紙。詎料,被告亞盟工程有限公司繳付本息至95年8 月9 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規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本金 2,476,32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又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9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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