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樺傑木業有限公司、乙○○間因95年重訴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