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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弘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樺傑木業有限公司、乙○○間因95年重訴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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