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 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 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