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 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