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己○○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台幣壹億貳仟捌佰肆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