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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53號

辭退親屬會議會員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辭退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苟有正當理由者,即得請辭其親屬會議成員之職務,此觀民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明。至於請辭之對向為何,吾國民法雖乏具體明文,惟依學者通說,大抵皆認:其為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者,應向親屬會議或其召集人為之;其為指定會員者,則應向法院為之。

經查: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家抗字第四四號裁定所載,本件聲請人係受禁治產宣告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揆諸前開說明,渠等如欲辭退親屬會議會員職務,自應向親屬會議為之,乃渠等竟向本院聲請准予辭退,殊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辭退親屬會議會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