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右聲請人聲請辭退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苟有正當理由者,即得請辭其親屬會議成員之職務,此觀民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明。至於請辭之對向為何,吾國民法雖乏具體明文,惟依學者通說,大抵皆認:其為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者,應向親屬會議或其召集人為之;其為指定會員者,則應向法院為之。
經查: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家抗字第四四號裁定所載,本件聲請人係受禁治產宣告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揆諸前開說明,渠等如欲辭退親屬會議會員職務,自應向親屬會議為之,乃渠等竟向本院聲請准予辭退,殊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