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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9號

確認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有違法徵收罪不成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並聲明:不經言詞辯論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753號周舒雁、鄭三源、周美月、王聖惠違法徵收罪未有合法簽結。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者,應以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為限。原告主張:原告告發周舒雁法官等違法徵收罪乙案,經被告以「查無犯罪之情事該案業已簽結」函覆原告,原告認為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判決書應分別記載裁判主文與理由」之規定,無從認有合法之判決存在,為此起訴請求確認如聲明所示。惟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原告告發周舒雁法官等人違法徵收罪之偵查結果,非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自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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