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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昊寬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參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慶和即雨鑫企業社邀同乙○○、陳慶和為連帶保證人:

⒈於民國95年11月8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96,433 元期限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96年2月2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6年2月6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36,678元。

⒉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157,766 元,期限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96年1月17 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0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157,766元。

⒊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36,500元,期限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96年1月17 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36,500元。

⒋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41,884元,期限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96年2月2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6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41,884元。

⒌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145,530 元,期限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96年1月30 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6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145,530元。

⒍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36,956元,期限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96年2月7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36,956元。

⒎於民國95年12月1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60,268 元,期限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2月11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 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60,268元。

⒏於民國95年12月8日起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115,059元,期限自民國95年12月8日起至96年3月7 日止,詎料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8 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核其尚欠本金新臺幣115,059元。

㈡據此,被告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630,641 元,依約應一次償還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利息按原告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35%按月計付(目前為年息8.84%),嗣後並隨同本行基準利率浮動調整之,如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六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加付違約金。

㈢詎料被告陳慶和即雨鑫企業社共分八次動用本筆借款最先自95年11月28日起即違約未依約攤還本息,目前本金尚欠新臺幣630,641 元未為清償。其餘被告陳慶和和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之責,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核其尚欠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應一次償還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專案契約書、連續保證書、本票、原告銀行所有利率總表、被告明細資料查詢、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等影本各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資抗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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