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八樓
- 被告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甲○○、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27,910 元(計算式:402.9 平方公尺x57,900 元(公告現值)=23,327,91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