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65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被告聲請保全證據,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原告聲請保全證據」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聲請保全證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