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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9號

聲請人
騰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且負債累累,已無法清償債務,且因不諳稅法,尚滯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無力繳納,聲請人恐負債愈陷愈深,且將來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固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股東同意書各1 紙為證,惟查聲請人前以其業經解散,且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於94年3 月29日以板院通民勇94年度司字第9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383 號呈報清算人、94年度司字第92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且有聲請人之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經合法清算終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其法人格即消滅,已無權利能力,亦自無可能享受權利負擔債務,當無宣告破產可言,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訴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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