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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47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747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其母親即被繼承人乙○○(女,民國50年2月14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17巷9 號4 樓)於民國96年1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4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