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747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其母親即被繼承人乙○○(女,民國50年2月14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17巷9 號4 樓)於民國96年1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葉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