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 原告
- 己○○(即乙○○之庚○○(即乙○○之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複 代理人 戊○○甲○○被 告 丁○○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之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第1 、2 項命被告為給付之後,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而有顯然錯誤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