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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原告
己○○(即乙○○之庚○○(即乙○○之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複 代理人 戊○○甲○○被 告 丁○○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之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第1 、2 項命被告為給付之後,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而有顯然錯誤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