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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八樓
被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甲○○、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27,910 元(計算式:402.9 平方公尺x57,900 元(公告現值)=23,327,91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