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1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權占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