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8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辛○○
- 被告
- 壬○○
- 被告
- 巷2弄1
- 被告
- 癸○○
- 被告
- 89巷5
- 被告
- 己○○
- 被告
- 89巷5
- 被告
- 戊○○
- 被告
- 89巷5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 5樓
- 巷12號
共同複代理人林仕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6年11月26日以96年度抗字第165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3 月20日以97年度台抗字第169 號裁定駁回原告之再抗告確定。原告於97年4 月9 日收受上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69 號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佐,顯已逾相當時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