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