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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30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030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69年7 月6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五股鄉○○路35巷78號2 樓)於97年3 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3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