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牟國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2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