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陳碧珠與被上訴人林福昌等間因97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0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0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乙○○
上列上訴人陳碧珠與被上訴人林福昌等間因97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0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0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