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國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敏勇
- 即原告
- 賴敏德
- 即原告
- 黃玉敏
- 即原告
- 陳賴素貞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信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6 月3 日收受上揭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暨答詢表2 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