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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敏勇
即原告
賴敏德
即原告
黃玉敏
即原告
陳賴素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信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6 月3 日收受上揭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暨答詢表2 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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