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懋麟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 被告
- 連昇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是否未盡保管貨物責任,並有短開發票之情事,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